回避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
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
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
3.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中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正的普遍尊重。
适用人员
(一)审判人员: 《高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
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二)检察人员:《高检规则》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三)侦查人员: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进行案件侦察的工作人员。
(四)相关人员: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记录人、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司法警察。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