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院受理?立案登记制解读

受理,是指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法院立案之后有权同时也有责任对这一具体案件进行实体审判。受理在程序上具有以下法律意义。

原告、被告和法院成为特定案件中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就当事人而言,不能再就同一诉讼标的向其他任何法院起诉;就法院来讲,排除了其他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

诉讼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解除。法院一旦受理案件,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行为应当得到法院的尊重。法院享有审判权,有权组织、指挥诉讼程序的进行,并最终对案件作出裁判。但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行为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诉讼中没有法定事由,法院不得终止和终结诉讼。

立案登记制

长期以来,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中,实行立案审查制,即当事人的起诉需经法院进行审查之后予以受理(即立案),诉讼程序才能启动。如果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即不予立案),则当事人的起诉将无法达到启动程序从而获得司法救济。立案审查制因较为严格甚至苛刻常常导致起诉难、立案难。

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了《登记立案》。现行立案登记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4.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法院对有下述特殊情况的起诉,应依法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1.依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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