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又称“无因管理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依法对本人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的当事人。
根据大陆法各国民法的规定,管理人的基本债权是费用给付请求权;其主要债务是:
1、不违背本人真实利益,以有利于本人的方式从事适当管理,其内容受到本人可推知的意思的限制;
2、及时向本人通知管理事实和管理始末状况;
3、适时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利益移交本人;
4、对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给本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管理人又称“无因管理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依法对本人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的当事人。
根据大陆法各国民法的规定,管理人的基本债权是费用给付请求权;其主要债务是:
1、不违背本人真实利益,以有利于本人的方式从事适当管理,其内容受到本人可推知的意思的限制;
2、及时向本人通知管理事实和管理始末状况;
3、适时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利益移交本人;
4、对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给本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